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942號
KLDV,97,促,3942,2008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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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部分駁回。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利息自民國97年 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計算,惟經核債權 人所提出之放款利率查詢表所載,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至民 國97年2月24日止,債務人應適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4.26, 債權人上開聲請超過年息百分之4.26部分,顯逾約定範圍, 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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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