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6年度,1287號
KLDV,96,基簡,1287,2008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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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泳賢
複 代理人 陳慧君
      范佐榮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被告丙○○前就讀於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自86年起至88年間起分別詳如於附表所 示時間與原告成立就學貸款共計6筆,合計本金為新臺幣( 下同)195,530元,依約被告丙○○應於學業完成後滿1年內 ,開始分12期(每1學期之貸款分2期攤還)攤還本息,每滿 6 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起算日為90年7月1日,利 率為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0.5﹪固定計息,現為7.65﹪, 且約定借款人如不按期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 遲延部分按附表方式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丙○○自92年1 月1日起並未依約清償本息,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此分別依據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消費性貸款契約6份、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1份、利率資料1份等件(皆影本附卷)為證。四、原告勝訴之實體法上依據
兩造約定之就學貸款契約關係、連帶保證契約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給付請求權。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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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