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351號
TNDV,91,訴,2351,200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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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三五一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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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