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三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蘇 正 賢
~B法 官 張 季 芬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