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一八三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