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乙○○
0號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南投縣竹山鎮○○里○○路
○段557號)於97年3月24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