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千元。復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 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 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芝瑛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附表一:
(一)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二) 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家計支出新臺 幣(下同)1萬3,000元、房租5,000元、勞健保費1,068元 及扶養費1萬4,000元,請提出家計、房租、勞健保費及扶 養費支出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任職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之在 職及薪資證明。
附表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 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 款方式或計畫。
(二)聲請人應釋明聲請保全處分有關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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