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債 權 人 健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明憲即華 濟醫院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 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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