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戒治所禁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 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兆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