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207號
TNDV,91,聲,1207,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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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
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 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一○○號裁 定准許後,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三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即債 權人迄未起訴,經核上開卷宗無訛,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 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
~B   法 官 張 季 芬
~B   法 官 楊 佳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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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