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71號
NTDV,97,司票,71,2008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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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英捷營造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英捷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 共同發票人之依據。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依票面金額全額請求之依據,金額如有錯 誤,併請具狀更正(本件依票面所載係按月攤還)。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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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