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32號
NTDV,97,司票,132,2008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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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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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