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榮福即長立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戶籍 設於雲林縣莿桐鄉六合村東興66之6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