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220號
NTDV,97,司促,2220,2008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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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榮財即兆元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鎮杰信全土木包工業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繳本件工程合約並釋明債權已屆清期之 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3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已於民國同年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 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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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