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97年度,263號
NTDM,97,投刑簡,263,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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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刑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肆陸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 國97年1月4日21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397巷13之10 號居處,收受男友李宣漢(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由檢 察官另案偵辦)所寄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 餘淨重0.0246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包而持 有之,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當場在其皮 包內扣得上開毒品。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下列證據相符而可 採。
 ㈡證人李宣漢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言。
㈢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46公克)及殘渣袋2個。 ㈣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1月23日草療鑑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1紙。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核被告甲○○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惟其係受男友李宣漢寄託,持有之數量不多, 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0246公克及內含甲基 安非他命之袋子1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殘渣袋 2包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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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