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7年度,39號
TNEV,97,南簡補,39,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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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
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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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