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
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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