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7年度,360號
TNEV,97,南小,360,2008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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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李佳容即李 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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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