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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758號
TNEV,96,南簡,758,2008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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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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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