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7年度,1號
TPBA,97,訴更一,1,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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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1號
原   告 香港商‧遠東恆天然乳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
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
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原告辦理民國(下同)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5,413,045元,該科目項下列報分
攤香港總公司管理費用14,762,125元,被告初查以原告所列
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中,給付MPH (sea )及NZMP T
reasury 之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14,762,125元,因原告與MP
H (sea )及NZMP Treasury 非屬總、分公司關係,致未予
認列,乃核定其他費用為10,650,92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
查結果,經被告作成92年7 月10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202042
95號復查決定,駁回申請,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經決定
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4年6 月8 日以93年
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
政法院於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判字第2017號判決廢棄發回
本院更為審理。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關於原告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
他費用部分之裁判,該科目項下列報分攤香港總公司管理費
用10,127,684元,被告初查以原告所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
理費用中,給付Milk Product Holdings (Sea )Pte Ltd
(下稱MPH (Sea) )及New Zealand Milk Products Treasu
ry (Singapore) Pte Ltd(下稱NZMP Treasury )之分攤總
公司管理費用10,127,684元,因原告與MPH (Sea )及NZMP
Treasury非屬總、分公司關係,未准認列,乃核定其他費用
為7,753,013 元,業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以95年度訴更一
字第136 號判決原告勝訴,經被告上訴,刻正由最高行政法
院審理中,為免裁判兩歧並省當事人訴訟勞費,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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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遠東恆天然乳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