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992號
TPBA,96,訴,2992,200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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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2992號
               
原   告 佳欣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Parfums Chr
      istian Di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7
月9日經訴字第09606070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3年1 月13日以「滴柔DIRO及設計圖」商標(下 稱系爭商標,圖樣如附圖1 所示),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潤膚液 、乳液、香水精、美白精華露、口紅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 人以系爭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12、13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2日中台 異字第94004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 人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5年11月7 日經訴字第09 50618216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被告重為審查,認系 爭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而以96 年3 月23日中台異字第96023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 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商品,是否該當現行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而應撤銷註冊?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在於表彰自己之商品/服務已與他 人之商品/服務相區別;就商品/服務之消費者而言,則 是藉由商標來識別不同之商品/服務,俾以進行選購;對 於業者而言,則是以不同之商標與他業者相區別,達到消 費者重複選購之目的。是以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即在於識別 商品/服務來源,而此一商標識別功能之發揮,更是維護 現代自由競爭市場正常運作所不可或缺的機制。商標法第 1 條揭櫫「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 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要能確實達到此立法意旨 ,其核心工作即在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相對的就是要禁止 第三人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換言之,當商標權人以外 之第三人使用商標,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 /服務來源者,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應予禁止。為 了能更周延保護商標權人之權益乃有商標法第23條的修法 ,惟在判斷該條第1 項第13款商標近似或商品/服務時, 應確實考量在個案上,其近似或類似是否已達到可能致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程度,而不宜逕以一些形式的標準,強適 用於所有案情未必相同之個案上,此為被告「混淆誤認之 虞」審查基準(下稱審查基準)前言所揭示。
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 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惟該款適 用前提除須二商標構成近似外,二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服 務類似與否及近似程度是否有使消費者達到混淆誤認之虞 ,皆為須考量之要素。而所謂「商標近似」,係指以具有 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服務時施以普通注 意,就兩商標所表彰之來源主體有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為斷。因此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可就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 象為觀察,亦即商標整體圖樣的外觀、傳達之觀念或商標 文字讀音,此三者其一構成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 象的相近,但卻非絕對必然,仍應以其是否達到可能引起 商品/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為判斷近似之依歸(



審查基準5.2.5 參照)。被告僅以系爭商標圖樣中外文部 分「DIRO」與據以異議註冊第161930號「DIOR」商標(下 稱據爭商標,圖樣如附圖2 所示)外文組成排列近似,外 文讀音均以「DI」為首,即認二商標為近似;又被告未就 二商標所指定之商品販賣場所、消費族群、商品售價等要 素為考量,即以二者所指定之商品類別為同,即審認二商 標所提供之商品係屬類似,顯與其所訂基準之宗旨大異其 趣。
⒊系爭商標圖樣組成約略為一葉片圖案下方有一水滴,及經 設計過之DIRO英文字體,其下堆疊「滴柔」中文譯音,商 標整體由「滴柔」、「DIRO」、「設計圖」三部分所構成 ,而圖樣向來能給予消費者立即、深刻的印象。再者,中 文為國人慣用文字,當一商標圖樣組成中有中文及英文時 ,於消費者寓目瞬呼之時,中文部分自較容易於消費者腦 海中留下記憶,因此,系爭商標較為顯著部分當為「設計 圖」及中文「滴柔」部分;觀諸據爭商標亦為印刷體「DI OR」此一部分結合其他外文字,與系爭商標相較,系爭商 標尚有圖案、中文等設計得以區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 二者予人寓目印象截然不同,且無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又 系爭商標之讀音為/di'ro /,中文譯音為「ㄉ一ㄖㄡˊ 」;據爭商標主要部分讀音為/dio /,中文譯音為「ㄉ 一ˊㄠˋ」,「滴柔」與「迪奧」兩者發音差距甚大,二 商標就外觀、讀音、商標構圖為比較,皆可輕易查覺二者 之不同,當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為商品選 購時,藉由二商標圖樣、文字及讀音的種種差異即可輕易 分辨二商標各自所代表的來源主體,予人印象並非不能分 辨,二者間實無關聯性,更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其商 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品牌,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 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⒋據爭商標為專櫃化妝品牌,商品陳設、販售據點皆為百貨 公司化妝品樓層,商品屬精緻、高貴路線,且觀其商品包 裝皆以黑白二色為主,並打印上明顯的「DIOR」或「CD」 字樣,更增加其品牌辨識度;系爭商標「滴柔DIRO及設計 圖」所主要提供商品為美髮用品,其主要消費者、販售地 點為美髮沙龍店,與據爭商標所提供之商品有極大不同, 且商品價格與據爭專櫃商品有相當明顯之差距,販售據點 也迥然有別。商品一為美妝用品,一為美髮用品;銷售據 點一為百貨公司專櫃,一為美髮沙龍店,二者用途、功能 、陳設販售據點及商品包裝、價格等要素皆迥然有別,依 照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實際交易,並非屬類似商品。



⒌原告於81年起陸續以「滴柔DI ROU」、「滴柔DIRO」為商 標圖樣,向被告提出商標申請,後因一時疏忽漏未辦理商 標延展,故於93年重新提出商標申請,惟此期間仍持續使 用該商標,系爭商標使用至今已有10餘年之久,經長久使 用也足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圖樣商品提供者為原告,是與 據爭商標並存至今,尚未聽聞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事 。再者,原告為更周延保護系爭商標,自86年陸續於美國 、韓國、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至今仍在專用期限內, 於該些國家中皆未曾聽聞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 ,其中美國更是英美語系,對於二商標中之「DIRO」與「 DIOR」都能清楚分辨,更何況我國是以中文為慣用文字。 況二商標就商標圖樣整體為比對,其外文除有「OR」與「 RO」排列次序之不同外,尚有中文「滴柔」及「設計圖」 可資區別,其整體構圖意匠與據爭商標明顯不同。 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所適用之核心在於「致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系爭與據爭商標雖有相同以「D」「I」 「O」「R」外文字母所組成,惟系爭商標整體圖樣中另有 「滴柔」及「設計圖」部分可供消費者區辨,再者,系爭 商標中「DIRO」外文部部分係經設計,整體圖樣成為一不 可分割整體,觀據爭商標實際使用字體皆為標準印刷字體 ,亦未結合圖案或中文,二圖樣於實際交易中單就外觀即 可使消費者輕易區辨,而不會發生混淆誤認之情事;又二 者所提供之商品一為臉部保養美妝用品,一為美髮清潔產 品,不論銷售場所、商品陳設據點、價位都有極明顯的差 異,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於挑選商品時,藉 由諸多明顯不同處即可輕易分辨二商標所代表之來源主體 為不同,而無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 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所謂有 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可 能致使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服務之來源,包括誤認來 自不同來源的商品/服務以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 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 他類似關係。而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被告公告之審 查基準,列有各項相關參考因素。其中商標近似及商品類 似二項要素,依前揭法條規定為必須具備之要件。其他參 酌要素則視個案中是否存在而為斟酌。
⒉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相較,其圖樣上均含有外文「D」、



「I」、「O」、「R」,前者為「DIRO」,後者為「DIOR 」,僅「O」與「R」之排列順序不同,且其讀音均以「DI 」為首,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 通之注意,有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 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⒊商品類似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 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 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 商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審查基準5.3.1 參照)。系爭 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潤膚液、乳液、香水精、美白精 華露、口紅等商品,與據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各種香水、脂 粉、美容霜、爽身粉等化粧品相較,二者具有相同之用途 、功能,行銷管道、販賣場所亦雷同,依一般社會通念及 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之 來源,兩造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間存在極高之類似程度 。
⒋本件對於兩造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之程度等因素加以判斷 ,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來自同一來源, 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 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另系爭商 標既應依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13款規定撤銷其註冊,則其 是否尚有違反同條項第11、12款之規定,即毋庸審究,併 予敘明。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⒈關於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主張援引之前異議階段 及訴願階段之理由。
⒉原告系爭商標「DIRO」與參加人據爭商標「DIOR」僅是排 列組合不同,發音相似,亦使用於同樣之商品,易使消費 者誤認係參加人之產品。又據爭商標已使用近百年,且使 用於世界各地,原告表示其使用十幾年,惟原告系爭商標 係新申請案件,參加人係針對新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因其 有攀附參加人據爭商標之虞,且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理 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王美花,業據其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 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本文所規定。所謂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 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 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 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 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而判 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之 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等相關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 係及各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 認之虞。
三、經查,系爭商標圖樣雖係由中文「滴柔」、外文「DIRO」及 圖形所組合成,然其圖樣上之外文「DIRO」與70年12月1 日 註冊公告之據爭161930號商標圖樣相較(二者商標圖樣如附 圖1 、2 所示),二者均由「D 」、「I 」、「O 」、「R 」四個英文字母所構成,僅「O 」與「R 」之排列順序不同 ,無論外觀或讀音均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系 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化粧品、潤膚液、乳液、香水精、美白 精華露、口紅等商品,與據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各種香水、 脂粉、美容霜、爽身粉等商品,復屬同一或類似商品。衡酌 兩造商標圖樣近似程度及商品高度類似之程度等因素加以判 斷,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來自同一來源, 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 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自有首揭法 條規定之適用。
四、原告雖稱早於81年即以「滴柔DI ROU」,85年以「滴柔DIRO 」為商標申請註冊,與據爭商標共存至今,無致消費者混淆 誤認云云。惟查原告81年申請之註冊第599551號、第599375 號及第595760號及85年申請之註冊第807237號等商標圖樣, 與系爭商標圖樣不盡相同,且均因未延展註冊而消滅;而據 爭商標早於65年3 月1 日即申請註冊,況依原告於異議期間 所檢送之統一發票、出口報單、雜誌封面及內頁等影本使用 證據觀之,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無致相關消費者與據爭商 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又因各國國情不同、法制及審查標準 互異,系爭商標圖樣於其他國家獲准註冊之事實,尚不得比 附援引執為本件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論據,均併予敘明。五、從而,被告以系爭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規定,而為異議成立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核無不合,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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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欣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