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5666號
TPEV,97,北簡,5666,200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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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北簡字第5666號
原   告 聚興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明琦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566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9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夢蓮
  通 譯 王柔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聚興財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編號 為臺北市○○○路20號10樓、10樓之1),為伊管理公寓大 廈之住戶,依住家及空屋之管理費收費標準每坪新臺幣(下 同)60元,而被告所有之上開10樓建物面積含陽台、公設等 在內為109.96平方公尺,上開10樓之1建物面積含陽台、公 設等在內為227.72平方公尺,計為337.68平方公尺,約合10 2.25坪,是被告按月應繳納管理費6,135元(即102.25×60 ),詎被告自民國93年1月起即未繳交管理費,迄96年9月止 ,計積欠276,075元(即6,135元×45月),屢經催討未獲給 付等情,爰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 告如數給付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雖未到庭,惟依其所陳書 狀則以:伊為嚮應政府節約人力資源,以利政府能創造更大 產能效率,已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備案,原告未查明事件原 因,本著公平服務之精神,善盡維護公共秩序之責任,反而 落井下石,未經告知,擅自裝設電梯控制系統,迫使伊不得



其門而入,蓄意製造空屋,強行索取不實管理費等語,資為 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管理費收入一覽表、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被告 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 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 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公司既為原告管理之公寓大廈區分 所有權人,有上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足憑,則其就該公寓大 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即 負分擔之義務。雖被告公司已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自96年9 月 20日至97年9月19日暫停營業,有臺北市政府函及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可參,然原告係以住家及空屋之收費標準向被告 收取管理費,自與被告公司是否在繼續營業狀態中無涉。至 於原告以被告未繳納管理費,進而設置電梯控制系統之行為 ,有無規約或其他法律依據,與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就 管理費用負分擔之責,究屬不同,尚難執此拒絕給付管理費 用,被告上開所辯,要非足取,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四、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甚 明。本件被告既為原告所管理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且 自93年1月起至96年9月止未繳納之管理費共計276,075元, 如上述。因此,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 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3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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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琦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