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438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鼎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附書狀磁片)及繕本一件逕送被告。
準備書狀請詳載本件取得系爭票據詳細經過情形,並附證據
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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