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1年度,53號
TNDM,91,簡,53,200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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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一號),經本院訊
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丁○○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電動機具柒拾肆台(含IC板柒拾肆片)、附表二所示電動機具捌拾壹台(含IC板玖拾陸片)、附表三所示電動機具壹佰陸拾伍台(含IC板壹佰伍拾參片)、附表四所示電動機具貳拾伍台(含IC板貳拾伍片)、附表五所示IC板貳拾陸片、電動機具貳佰拾陸台(含IC板貳佰拾陸片)、黃金版畫伍佰陸拾玖片、寄分卡貳佰貳拾肆張、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伍拾元、禮品兌換代碼表壹張、黃金版畫樣本伍張、帳本壹本、小鋼珠兌換單柒張、會員領珠簽名表壹張、小鋼珠退還表壹張、公益收購站名片壹佰捌拾貳張、點卷紀錄簿壹本、點券壹本、隔日券張肆拾張、帳單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丁○○係臺南市火炬殘障勵進會之行政助理,明知該會之理事長 丙○○、總幹事乙○○(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 七六號判決確定),意圖營利,與「日日滿遊藝場」、「十勝電子遊藝場」、「 丸新小鋼珠店」、「富爺電子遊藝場」、「大丸小鋼珠店」及「南陽電子遊藝場 」之負責人羅保童葉明彰余昆鳳、劉金定、陳志銘(亦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確定)等人共同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 聯絡,簽立加盟契約收購上開遊藝場兌換予客戶之黃金版畫,並於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在臺南市○○街三十八巷四號成立公益收購站,設置各遊藝場專用 之抽屜,內置現金及已兌換之黃金版畫(黃金版畫背面貼有各遊藝場之代號:「 日日滿遊藝場」代號為A.B.C.D、「十勝電子遊藝場」代號為E.F.H 、「丸新小鋼珠店」代號為N、「富爺電子遊藝場」代號為K、「大丸小鋼珠店 」代號為Z、「南陽電子遊藝場」代號為I1-61),竟以月薪新臺幣(下同 )二萬元之代價,受僱於丙○○、乙○○並與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上址供 不特定客人持黃金版畫前來兌換現金,約定上開遊藝場以原價買回公益收購站收 購之黃金版畫。及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許,為檢察官指揮員警於上址當 場查獲持黃金版畫前至該公益收購站兌換現金之魏志忠(持「大丸小鋼珠店」兌 換之黃金版畫千禧龍四張)、王世欽(持「大丸小鋼珠店」兌換之黃金版畫千禧 龍四張)、李東義(持「大丸小鋼珠店」兌換之黃金版畫千禧龍六張)、吳明河 (持「大丸小鋼珠店」兌換之黃金版畫千禧龍五張)、李榮吉(持「丸新小鋼珠 店」兌換之黃金版畫斑馬十八張)及陳玉鈴(持「十勝電子遊藝場」兌換之黃金 版畫唐馬及斑馬各一張,以上六人均業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 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確定)。並於該收購站內辦公桌貼有「日日滿」之抽屜內扣 得四萬七千元、黃金版畫二張;在貼有「十勝」之抽屜內扣得四萬七千五百元、



黃金版畫三張;在貼有「丸新」之抽屜內扣得八萬六千元、黃金版畫六張;在貼 有「富爺」之抽屜內扣得三萬五千五百元、黃金版畫十一張;在貼有「大丸」之 抽屜內扣得十九萬三千五百元、黃金版畫七張;在貼有「南陽」之抽屜內扣得八 千二百元、黃金版畫四十二張及禮品兌換代碼表一張、黃金版畫樣本五張。另由 檢察官指揮員警至前述六家遊藝場搜索結果:在日日滿遊藝場查扣黃金版畫斑馬 二十三張、汗血馬(每張可兌換一百元)四十張、唐馬二十六張、林中原(每張 可兌換五百元)五十二張、寄分卡一百分二十九張、五百分三十七張、一千分八 十三張、五千分四十二張、帳本一本、現金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元、附表一所示電 動機具七十四台(含IC板七十四片)。在「十勝電子遊藝場」查扣黃金版畫唐 馬四十九張、斑馬四十八張、林中原九十八張、汗血馬一0一張、現金二千八百 元、代幣四萬枚、附表二所示電動機具八十一台(含IC板九十六片)。在「丸 新小鋼珠店」查扣小鋼珠兌換單七張、會員領珠簽名表一張、小鋼珠退還表一張 、公益收購站名片四十七張、及附表三所示電動機具一百六十五台(含IC板一 百五十三片)。在「富爺電子遊藝場」查扣寄分卡一千分六張、五百分十三張、 一百分十四張、黃金版畫唐馬、斑馬、林中原、汗血馬各一個、點卷紀錄簿一本 、點券二本、隔日券四十張、現金一萬三千元、附表四所示之電動機具二十五台 (含IC板二十五片)。在「大丸小鋼珠店」查扣千禧龍黃金版畫二張、林中原 黃金版畫一張、公益收購站名片一百三十五張、電動機具二百十六台(含IC板 二百十六片)。在「南陽電子遊藝場」查扣黃金版畫唐馬九張、斑馬十張、林中 原十六張、汗血馬十九張、帳單三張、現金四千三百元及附表五所示IC板二十 六片。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案偵辦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二、 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1、被告丁○○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2、證人即共犯丙○○、乙○○、甲○○於偵審中之證詞。 3、附於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一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 上易字第一八七六號卷之九十年八月七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一六 六五七0號函、公益收購站契約書六份等件。
4、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物。
5、卷附被告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三、查被告丁○○明知該收購站兌換黃金版畫之行為,係參與常業賭博行為之一環, 猶接受被告丙○○、乙○○僱用,而參與常業賭博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其與另案被告丙○○、乙○○、羅保童葉明彰、余 昆鳳、陳志銘、劉金定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 參與常業賭博犯行,造成助長社會逸樂風氣,破壞善良風俗,惟念其前無犯罪前 科,素行良好,其受僱於丙○○、乙○○,涉案程度非深,獲利不多,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同屬受僱於丙○○、乙○○之共犯甲○○已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乙 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被告有中度肢體殘障,此有卷附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一紙附卷 可參,謀生不易,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末查,在「日日 滿遊藝場」查扣之黃金版畫共計一百四十一張(斑馬二十三張、汗血馬四十張、 唐馬二十六張、林中原五十二張)、寄分卡共計一百九十一張(一百分二十九張 、五百分三十七張、一千分八十三張、五千分四十二張)、附表一所示電動機具 七十四台(含IC板七十四片);在「十勝電子遊藝場」查扣黃金版畫共計二百 九十六張(唐馬四十九張、斑馬四十八張、林中原九十八張、汗血馬一0一張) 、代幣四萬枚、附表二所示電動機具八十一台(含IC板九十六片);在「丸新 小鋼珠店」查扣如附表三所示電動機具一百六十五台(含IC板一百五十三片) ;在「富爺電子遊藝場」查扣之寄分卡共計三十三張(一千分六張、五百分十三 張、一百分十四張)、黃金版畫共計四張(唐馬、斑馬、林中原、汗血馬各一張 )、附表四所示電動機具二十五台(含IC板二十五片);在「大丸小鋼珠店」 查扣之黃金版畫共計三張(含千禧龍二張、林中原一張)、電動機具二百十六台 (IC板二百十六片);在「南陽電子遊藝場」查扣之黃金版畫共計五十四張( 含唐馬九張、斑馬十張、林中原十六張、汗血馬十九張)、附表五所示IC板二 十六片,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在「日日滿遊藝場」扣得之賭資現金一萬四千六 百五十元、在「十勝電子遊藝場」扣得之賭資現金二千八百元、在「富爺電子遊 藝場」扣得之賭資一萬三千元、在「南陽電子遊藝場」扣得之賭資現金四千三百 元,共計三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均係在賭檯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禮品兌換代碼表一張、黃金版畫樣 本五張、帳本一本、小鋼珠兌換單七張、會員領珠簽名表一張、小鋼珠退還表一 張、公益收購站名片共計一百八十二張(一百三十五張在「大丸小鋼珠店扣得、 四十七張在「丸新小鋼珠店」扣得)、點卷紀錄簿一本、點券二本、隔日券四十 張、帳單三張、在上開公益收購站扣得之黃金版畫七十一張及現金四十一萬七千 七百元(在「日日滿遊藝場」扣得四萬七千元、「十勝電子遊藝場」扣得四萬七 千五百元、「丸新小鋼珠店」扣得八萬六千元、「富爺電子遊藝場」扣得三萬五 千五百元、「大丸小鋼珠店」扣得十九萬三千五百元、「南陽電子遊藝場」扣得 八千二百元),均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為共犯乙○○、羅保童、葉明 彰、余昆鳳、陳志銘、劉金定等所有之物,業據其等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 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六號案件審理時供承無訛,併予宣告沒收。四、另查,共犯丙○○、乙○○在臺南市○○街三十八巷四號成立公益收購站,除僱 用被告丁○○及另案被告甲○○外,尚有馮明釧亦受僱於丙○○、乙○○,在前 址之公益收購站從事提供不特定客人持黃金版畫前來兌換現金之行為,此業據被 告丁○○供述明確,是馮明釧是否涉有賭博犯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欽 賢
法 官 莊 玉 熙
法 官 林 佩 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廖 文 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 名 稱 │數量(單位:台) │
├────────┼───────────┤
│滿貫大亨 │十(含IC板十片) │
├────────┼───────────┤
│二十一點 │五(含IC板五片) │
├────────┼───────────┤
│7PK │三六(含IC板三六片)│
├────────┼───────────┤
│梭哈 │二(含IC板二片) │
├────────┼───────────┤
│賽馬 │七(含IC板七片) │
├────────┼───────────┤
│賓果行星 │七(含IC板七片) │
├────────┼───────────┤
賓果馬戲團 │七(含IC板七片) │
└────────┴───────────┘
附表二:
┌────────┬───────────┐
│ 名 稱 │數量(單位:台) │
├────────┼───────────┤
│威鯨闖天關 │三(含IC板三片) │
├────────┼───────────┤




│王牌對決 │三(含IC板三片) │
├────────┼───────────┤
│滿貫大享 │十二(含IC板十二片)│
├────────┼───────────┤
│超級五五五 │二(含IC板二片) │
├────────┼───────────┤
│超級小丑 │三(含IC板三片) │
├────────┼───────────┤
│中華迷十三 │五(含IC板五片) │
├────────┼───────────┤
│動物奇觀 │十(含IC板十片) │
└────────┴───────────┘
┌────────┬───────────┐
│海紳士 │四(含IC板四片) │
├────────┼───────────┤
│千禧龍 │三(含IC板三片) │
├────────┼───────────┤
超級鑽石列車 │四(含IC板四片) │
├────────┼───────────┤
│歡樂列車 │六(含IC板六片) │
├────────┼───────────┤
│中華迷十三 │五(含IC板五片) │
├────────┼───────────┤
│超級柏青嫂 │四(含IC板四片) │
├────────┼───────────┤
│招財進寶 │一(含IC板一片) │
├────────┼───────────┤
│雪樂 │二(含IC板二片) │
└────────┴───────────┘
┌────────┬───────────┐
│神仙老大 │十(含IC板十片) │
├────────┼───────────┤
│大型超級瑪琍(四│一(含IC板一片) │
│人座) │ │
├────────┼───────────┤
│大型超級水果王(│一(含IC板四片) │
│六人座) │ │
├────────┼───────────┤
│大型超級小丑(六│一(含IC板六片) │
│人座) │ │




├────────┼───────────┤
│大型皇冠霹靂馬(│一(含IC板八片) │
│八人座) │ │
└────────┴───────────┘
附表三:
┌────────┬───────────┐
│名 稱 │數量(單位:台) │
├────────┼───────────┤
│魯賽三世 │十五(含IC板十五片)│
├────────┼───────────┤
│麻王傳奇 │十五(含IC板十五片)│
├────────┼───────────┤
│阿達力 │十五(含IC板十五片)│
├────────┼───────────┤
│原始人 │三十(含IC板三十片)│
├────────┼───────────┤
│阿拉丁 │三十(含IC板三十片)│
├────────┼───────────┤
│大江戶日記 │三十(含IC板三十片)│
├────────┼───────────┤
│大美王 │十五(含IC板三片) │
└────────┴───────────┘
┌────────┬───────────┐
│南二局 │十五(含IC板十五片)│
└────────┴───────────┘
附表四:
┌────────┬───────────┐
│ 名 稱 │數量(單位:台) │
├────────┼───────────┤
│滿貫大亨 │十二(含IC板十二片)│
├────────┼───────────┤
│5PK樸克 │二(含IC板二片) │
├────────┼───────────┤
│皇冠迷十三 │二(含IC板二片) │
├────────┼───────────┤
│孔雀物語 │二(含IC板二片) │
├────────┼───────────┤
沙漠風暴 │二(含IC板二片) │
├────────┼───────────┤
│王牌對決 │二(含IC板二片) │




└────────┴───────────┘
┌────────┬───────────┐
│賽馬 │一(含IC板一片) │
├────────┼───────────┤
│彈珠 │二(含IC板二片) │
└────────┴───────────┘
附表五:
┌────────┬───────────┐
│ 名 稱 │IC板數量(單位:片)│
├────────┼───────────┤
│滿貫大亨 │五 │
├────────┼───────────┤
│滿貫天龍 │二 │
├────────┼───────────┤
│大老二 │二 │
├────────┼───────────┤
│神仙老大 │二 │
└────────┴───────────┘
┌────────┬───────────┐
│王牌對決 │二 │
├────────┼───────────┤
│BAR │三 │
├────────┼───────────┤
│賓果 │八 │
├────────┼───────────┤
│超級小丑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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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