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250號
TNDM,91,易,1250,20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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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丙○○(乙○○之夫,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竟 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間某日至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凌晨止,連續在台 南市○○路三六四號六樓及台南市地中海社區等處與丙○○相姦,嗣於九十年十 月十一日上午七時許,在台南市○○路三六四號六樓為乙○○報警查獲甲○○與 丙○○共處一室。
二、案經乙○○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婚姻之犯行,辯稱伊與丙○○僅係朋友關係, 查獲時伊係與丙○○聊天,二人並未有何性關係云云。經查:(一)右揭事實,業據證人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二)再證人丙○○於偵查中明確指出被告甲○○後方腰部有顆痣、陰部右邊有因開 刀縫合肉芽組織及肛門口有息肉之特徵,且經檢察官命檢驗員周欣燕檢視被告 甲○○之陰部及肛門,確有同案被告丙○○所指之特徵,此有驗傷診斷書二紙 附卷可稽。而衡諸常情,人之陰部及肛門係個人極為隱私之處,若非極為親密 之人,當無法得知該處特徵,而同案被告丙○○卻能明確指出被告甲○○陰部 及肛門之特徵,是同案被告丙○○之供述堪予採信(丙○○證述被告陰部左邊 有開刀痕跡部分雖與檢驗員勘驗結果位置相反,但此可能因時間經過,證人記 憶隨之模糊所致,尚難以此一小瑕疵,遽認證人丙○○所述全部不可採)。(三)另被告甲○○雖辯稱伊友人均知伊陰部曾因開刀而留有肉芽組織一事,且證人 李奇峰於偵查中亦附和被告甲○○所辯。惟被告甲○○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 問身上是否有開刀之痕跡時,被告甲○○僅稱其手部有開過刀,並未表示其陰 部亦曾開過刀(見偵卷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而經檢察官告知同 案被告丙○○所述其陰部及肛門之特徵後,始改稱其友人均知其陰部曾留有開 刀痕跡云云,是證人李奇峰究係何時得知被告甲○○陰部曾開過刀,已屬有疑 ,其證言尚難為有利被告之證據,可以認定。況同案被告丙○○於檢察官再次 訊問後,另明確指出被告甲○○肛門之特徵(見偵卷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訊問 筆錄),其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均是開燈,故有看見被 告陰部及肛門之特徵等語,更足證證人丙○○所述為真實。(四)又被告於自認內容真實之警訊筆錄中自承:(警問:為何你們二人都是睡眼惺 忪,像是剛睡醒的樣子?)因為我都是過夜生活,習慣早上睡覺等語,復與其



事後所辯: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早晨被查獲時,正與證人丙○○聊天,並未睡覺 、亦未有相姦犯行云云,互不相符。堪信被告甲○○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自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可以認定。二、核被告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罪。被告 先後多次相姦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破壞他人家庭生活 和諧、造成告訴人精神上極大痛苦、犯罪後復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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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