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淑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光明、杜龍、杜文忠、杜家綺間因104年度
訴字第34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916,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