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16號
TCDV,104,訴,3216,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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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16號
原   告 洪匡修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賴富子
      賴朝鵬
      賴昭元
      賴成幸
      賴伸幸
      賴照江
      賴清江
      林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十日內提出賴百祿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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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