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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7年度,1140號
TPEV,97,北小,1140,200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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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洛森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4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嘉妮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迪士尼美語世界產品,價金為新臺 幣36,888元,約定每月1期,分12期清償,詎被告給付至第 5期 (民國94年11月5日)後即未定期清償,其債務已於民國 95年6月5日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及被告 給付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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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