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乙○○
丁○○
丙○○
甲○○
被 告 生活新聞通訊社即鄭紹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有營利事業登記抄本1紙 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