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46號
TCDV,104,訴,2646,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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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上 訴 人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上 訴 人 暉洪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淑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5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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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