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賀首璽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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