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626號
TCEV,97,中補,626,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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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賀首璽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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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