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625號
TCEV,97,中補,625,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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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張義重即信鴻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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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