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張義重即信鴻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