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 告 謝鴻源原 告 謝慧君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被 告 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國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被 告 李阮蘋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複代理人 林思妤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