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
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補正下列資料2份 (其中1份本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
被告):
(一)原告大樓住戶規約影本全部。
(二)原告大樓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及管理委員
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97年3月19日催告存證信函合法送達被告之回執聯影本。
(四)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謄本(97年3月以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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