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迪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83,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82,1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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