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532號
TCEV,97,中補,532,2008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252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皇廷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9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