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521號
TCEV,97,中補,521,200804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