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具狀補陳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及繕本一件,並
提出勞資協議不成之相關資料、被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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