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519號
TCEV,97,中補,519,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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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具狀補陳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及繕本一件,並
    提出勞資協議不成之相關資料、被告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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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