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435號
TPDV,91,除,4435,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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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技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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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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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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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中正分行 │九十年四月六日    │壹拾壹萬伍仟捌佰│AK三一五八三三│  │
│ │司鄭志麟     │         │           │貳拾捌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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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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