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226號
TPDV,91,除,4226,20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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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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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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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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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貳拾壹萬柒仟零陸│CD五一一六四一│  │
│ │限公司吳春臺   │業部       │           │拾叁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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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