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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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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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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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貳拾壹萬柒仟零陸│CD五一一六四一│ │
│ │限公司吳春臺 │業部 │ │拾叁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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