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美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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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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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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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李│大眾銀行建國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日 │壹萬零伍佰元 │0000000 │ │
│ │後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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