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198號
TPDV,91,除,4198,200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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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美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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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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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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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李│大眾銀行建國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日   │壹萬零伍佰元  │0000000 │  │
│ │後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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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