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160號
TPDV,91,除,4160,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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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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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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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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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肆拾萬玖仟零貳拾│CC九三二三一四│  │
│ │限公司      │行        │           │捌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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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