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李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
伍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孝華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伍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整。2.
上期未收利息:零元整。3.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玖佰肆拾柒元整。(2)
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4.帳務管理費用:零元整。
(二)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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