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后里廢棄土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清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琪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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