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聲 請 人 嘉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韻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就上 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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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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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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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總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玖萬陸仟貳佰元 │GB八八九0三九│ │
│ │司 吳燦坤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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