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107號
TPDV,91,除,4107,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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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聲 請 人 嘉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韻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就上 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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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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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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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總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玖萬陸仟貳佰元 │GB八八九0三九│  │
│ │司 吳燦坤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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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