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7年度,384號
TYEV,97,桃簡,384,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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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8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9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91號
訴訟代理人 乙○○
            9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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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