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5號
原 告 羅仁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陳宏盈律師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曾天駿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
林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