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057號
TPDV,91,除,4057,200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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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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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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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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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捌萬陸仟肆佰陸拾│0000000 │  │
│ │ 陳河東     │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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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