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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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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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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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捌萬陸仟肆佰陸拾│0000000 │ │
│ │ 陳河東 │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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