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872號
PCEV,97,板簡,872,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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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8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鴻緯工程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87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7,886元及 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 利息,並自9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變更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6,755元及自民國96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緯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 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約定自94年6月2日起至97年6月2日止 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每月結息一次同時同時滾 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 自96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 欠本金256755元及自96年11月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 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承受函文、借款契約暨約定書、還款 明細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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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