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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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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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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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盈有限公司 謝庭│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叁萬元 │NM三八九九五七│ │
│ │芝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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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盈有限公司 謝庭│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叁萬元 │NM三八九九五七│ │
│ │芝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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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盈有限公司 謝庭│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叁萬元 │NM三八九九五七│ │
│ │芝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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