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005號
TPDV,91,除,4005,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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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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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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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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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盈有限公司 謝庭│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叁萬元     │NM三八九九五七│  │
│ │芝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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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盈有限公司 謝庭│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叁萬元     │NM三八九九五七│  │
│ │芝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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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盈有限公司 謝庭│台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叁萬元     │NM三八九九五七│  │
│ │芝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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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