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4年度,13號
TCDV,104,國,13,2017063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原告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梁世雄
上 訴 人(即原告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梁世明
上 訴 人(即原告梁李細萍之承受訴訟人)
      梁元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湯深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及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之梁世雄梁世明梁元慧承受訴訟並提起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二、查本件原告原為梁李細萍,其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判決 前之105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梁世雄梁世明、梁元 慧3人,梁世明自106年3月1日起並擔任梁世雄監護人等情, 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5年5月30日死亡證明書、戶籍登記簿影 本、戶籍謄本為證,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梁世雄梁世明梁元慧3人前於106年3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並提起 上訴,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1/1頁


參考資料